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谈狗仔队照片:摄影师无需为照片的发布承担责任

2022年5月,歌手海伦·菲舍尔与她当时仅几个月大的女儿和母亲一同出现在慕尼黑市中心。一名摄影师用长焦镜头从较远距离拍下了这一家人,并将照片提供给多家编辑部。随后,RTL、bild.de以及多家杂志等媒体刊登了这组照片中的部分图片。菲舍尔随即向该摄影师索赔至少10,000欧元的金钱赔偿。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BGH)现已最终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BGH,2026年9月29日判决,案号VI ZR 402/24)。该判决已经生效。此前,在2026年7月21日的几项判决中,菲舍尔针对发布照片的媒体虽然确认了侵权,但未获得金钱赔偿。我们曾在文章《被违法拍摄,海伦·菲舍尔仍拿不到赔偿》(德语)中对这些案件作过报道。
新判决的要点:
- 不适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损害赔偿:拍摄和转交照片属于新闻性质的数据处理,适用媒体特权。
- 不为他人的发布行为承担责任:对照片的刊登负责的是编辑部和出版商,而不是摄影师。
- 转交不等于传播:向编辑部提供照片,原则上不构成《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意义上的传播。
- 偷拍本身合法:根据法院的利益衡量,拍摄照片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此案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是什么问题?
本案只涉及一个问题:摄影师本人是否需要为这些照片承担责任。此前,菲舍尔已经通过临时程序制止了该摄影师继续兜售这些照片。在本案诉讼中,她依据一般人格权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82条要求金钱赔偿。
各审级法院的看法并不一致。柏林地方法院(Landgericht Berlin)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案号27 O 83/23),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柏林高等法院(Kammergericht)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判决(案号10 U 166/23),驳回了起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六民事审判庭现已驳回这位歌手提出的法律审上诉。
为何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82条的索赔不成立?
因为摄影师的活动属于媒体特权的范围。可识别人员的照片属于个人数据,拍摄和转交照片属于该条例意义上的数据处理。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85条第2款允许成员国为出于新闻目的的数据处理规定例外。德国各联邦州已经行使了这一权限。在媒体特权适用的范围内,数据处理无需以第6条和第7条为衡量标准。因此,以数据处理违法为由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关键在于“新闻”这一概念。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参照欧盟法院的判例,对其作宽泛理解:该表述应当“作宽泛理解”,这一概念并不仅仅涵盖“优质媒体”。新闻的准备工作,即获取信息和图片,同样受到保护。因此,即使新闻摄影师本人并不发布任何内容,也被视为新闻业的辅助企业。
但仍有一项界限:法院坚持要求具备最低程度的自主内容加工。仅仅收集数据并不加筛选地转交者,不能当然援引媒体特权。对于自行挑选拍摄对象、拍摄场景并向编辑部提供成组照片的狗仔队摄影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已达到这一门槛。
摄影师是否要为违法发布承担责任?
不需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后续的发布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原告并未同意,这些照片也不属于《艺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所指的当代史领域的肖像。然而,这些侵权行为不能归责于摄影师。
法院对此的理由是责任领域的明确“划分”。是否发布、配何种文字以及置于何种语境,均由编辑部决定。一张照片能否合法展示,恰恰取决于这一语境。同一张照片,在报道当代史事件时可能是允许的,而在纯娱乐性报道中则可能不被允许。因此,对遵守这些界限负责的是相关编辑和出版商,而不是在此之前参与工作的人。
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BGB)第1004条作为间接妨害人承担责任,同样被排除。这以违反合理的审查义务为前提。下级法院并未认定存在使摄影师负有自行审查义务的特殊情形。
向编辑部提供照片是否构成“传播”?
原则上不构成。《艺术著作权法》(Kunsturhebergesetz,KUG)第22条禁止未经同意传播或公开展示肖像。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对“传播”一词作狭义解释。按照法院的说法,转交使用方式和具体发布语境尚不明确的照片,属于典型的媒体相关辅助活动。它属于新闻准备工作的范畴,受到《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GG)第5条第1款第2句所保障的新闻自由的明确保护。
这一点在实践中十分重要。仅以向编辑部兜售照片为由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今后很难再以《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为依据。着手点仍然是具体的发布行为。
摄影师当初是否有权拍摄这些照片?
有权。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利益衡量,拍摄行为本身即属合法。在本案中,新闻自由和摄影师的职业自由优先于肖像权和隐私保护。并不存在偷拍的一般性禁令。
法院着眼于具体情况。在不考虑语境的情况下,这些照片仅触及原告隐私的边缘领域。菲舍尔是有意进入人来人往的市中心这一公共空间的,作为知名度极高的人物,她必须预料到会被认出。名人私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日常生活的常态,也可能引发正当的公众知情利益。
与此同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拍摄父母关爱孩子情景的照片尤为敏感。被拍摄的父亲或母亲的人格保护可因《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1款和第2款而得到加强。在针对媒体的诉讼中,这一因素导致相关发布被认定为违法。而对于在市中心单纯拍摄照片而言,法院认为这一因素尚不足够。
根据该判决,获取照片的方式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违法。如果照片在任何可想象的语境下从一开始就不得发布,情况则有所不同。我们认为,这主要涉及在受保护的私人空间内拍摄的照片,例如在住宅内拍摄,或违反《德国刑法典》(StGB)第201a条拍摄的照片。
该判决对当事人和企业意味着什么?
该判决改变了关注重点。想要对抗媒体中未经同意的照片,应当把矛头指向发布照片的媒体,而不是摄影师。这既适用于名人,也适用于企业家、总经理以及其他因公司报道或私生活报道而被拍摄的公众人物。
由此得出以下具体建议:
- 针对每一次发布分别采取行动:适格被告是出版商、广播机构或平台运营者。警告函和临时禁令应当迅速跟进,因为在新闻案件中,紧迫性很快就会丧失。
- 审查语境:照片能否展示取决于配发的文字。因此,停止侵害请求针对的是具体的侵权形式。
- 保全证据:保存带有日期和网址的截图、视频和纸质刊物。多家媒体往往使用同一组照片。
- 仅在例外情况下追究摄影师:如果拍摄行为本身违法,例如在受保护空间内拍摄,或摄影师违反了超出单纯辅助活动的自身审查义务,仍有追究的可能。
- 理性评估金钱赔偿:金钱赔偿以严重侵权为前提。在日常场景和友好报道的情况下,很少能达到这一门槛。
对摄影师和图片社而言,该判决是对其工作的肯定。但媒体特权只保护新闻目的。为企业的广告、产品宣传或社交媒体活动提供人物照片者,不能援引媒体特权。此类情况适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艺术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
编辑部则应从相反的角度解读该判决:发布的责任在于编辑部自身。审查一张购入的照片能否在计划的语境中展示,这一义务不能转嫁给供稿人。
关于狗仔队照片责任的常见问题
狗仔队可以在公共场所偷拍名人吗?+
狗仔队照片被违法发布时,由谁承担责任?+
我能否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82条向摄影师索赔?+
向编辑部提供照片是否已构成《艺术著作权法》第22条意义上的“传播”?+
如果出现关于自己的狗仔队照片,当事人应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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