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月1日起每件商品2欧元:欧盟处理费对网店卖家意味着什么
自2026年11月1日起,欧盟将对从非欧盟国家以远程销售方式寄给消费者的每个货品收取2欧元处理费。加上3欧元的统一关税,来自中国的小额包裹将明显变贵。缴费义务人是卖家和平台,而不是顾客。转嫁成本的卖家必须遵守德国的价格标示规定。
2026年10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临时3欧元关税和欧盟处理费——成员国和贸易界指南》(“The temporary EUR 3 customs duty and the Union handling fee – Guidance for Member States and Trade”),版本日期为2026年10月5日。欧盟委员会在其海关改革页面上简要说明:自2026年11月1日起,欧盟将征收2欧元的欧盟处理费(Union handling fee,德语Bearbeitungsgebühr der Union)。
法律依据是新的《欧盟海关法典》,即2026年9月16日《第2026/2108号条例》(Verordnung (EU) 2026/2108),已于2026年9月19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欧盟委员会通过2026年9月21日的授权条例(C(2026) 6694 final)确定了收费标准:“每个货品2欧元”。
对于从中国或其他非欧盟国家直接向德国消费者发货的制造商和卖家来说,这将在“双十一”和“黑色星期五”前夕改变成本核算。同时还出现了一个在德国很快就会闹上法庭的问题:如果把这笔费用转嫁给顾客,价格应当如何标示?
要点概览:
- 每个货品2欧元:适用于从非欧盟国家向欧盟买家进行的远程销售,预计自2026年11月1日起征收。
- 在统一关税之外另行收取:自2026年7月1日起,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包裹已按每个货品征收3欧元的统一关税。
- 缴费义务人是申报人:通常是IOSS持有人,即平台或卖家。消费者明确不是缴费义务人。
- 不予退还:即使货物被退回,该费用仍须缴纳。
- 价格标示:转嫁该费用的,必须在下单前告知,最好计入总价。否则可能收到德国法上的警告函(Abmahnung)。
Overview
什么是欧盟处理费?从何时起适用?
欧盟处理费是一项在全欧盟范围内征收的费用,对以远程销售方式出售给欧盟关境内买家并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按每个货品收取2欧元。根据授权条例的序言,该费用旨在大致覆盖海关对这些货物进行监管的成本。
法律依据是《第2026/2108号条例》第20条。授权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第十日起适用。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指南,该授权条例目前仍在接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审查。欧盟委员会计划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如果文本公布较晚,起始日期将相应推迟。
与3欧元统一关税不同,该处理费没有期限限制,也不限于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货物:授权条例的说明明确指出,价值超过150欧元的远程销售同样需要缴费。相比之下,统一关税的依据是欧盟理事会《第2026/382号条例》(Verordnung (EU) 2026/382),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于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小额包裹,有效期至2028年7月1日。此后,一旦新的欧盟海关数据中心(EU Customs Data Hub)投入运行,将适用常规关税。
谁来支付这2欧元:卖家、平台还是顾客?
缴费义务人是申报人,而不是消费者。《第2026/2108号条例》序言第80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不应成为该费用的缴费义务人。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指南,依据新海关法典第20条第5款,申报人同时也是处理费的缴费义务人。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成为缴费义务人。
在2028年6月30日之前,指南规定了以下顺序:首先是IOSS持有人(IOSS是进口增值税“进口一站式服务”Import One-Stop Shop的缩写),其次是进口特别安排的使用人,然后是进口商的间接代理人。消费者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能成为申报人。因此,通过IOSS销售的企业,包括大型平台和许多中国直邮卖家,首先需要自行支付该费用。
从长远来看,平台将承担更多责任。根据欧盟理事会2026年9月3日的新闻稿,设在欧盟以外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向欧盟销售货物时,今后将被视为进口商,由其而不是最终消费者负责海关手续和缴款。严重违规者可能被处以最高相当于上一年度进口货物价值6%的罚款,并可能被取消海关便利。自2028年7月1日起,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使用欧盟海关数据中心。
为什么2欧元可能很快变成好几倍?
因为该费用是按货品而不是按包裹收取的。根据新海关法典第5条第78项,货品(item)是指一批货物中税则归类、货物描述以及(如适用)原产地相同的一件或多件货物。处理费和统一关税均按报关单的每一行收取,与该行的数量无关。
欧盟委员会在指南中举了一个例子:一批从中国发出、价值140欧元、通过IOSS销售的货物,包含三种不同的商品。
- 使用H7数据集、只有一行的申报:3欧元统一关税加2欧元处理费,共计5欧元。
- 使用H1数据集、针对三个不同TARIC编码分为三行的申报:3 × 3欧元加3 × 2欧元,共计15欧元。
- 相比之下,一行中包含五件相同商品,只需缴纳一次3欧元和一次2欧元。
对于包含大量低价单品的产品线,例如配件、服装或化妆品,这笔费用相当可观。根据指南,不得为节省统一关税而合并货品。自2026年11月1日起,远程销售还必须申报TARIC附加代码Y126。
根据指南,处理费不予退还。货物被退回的,费用仍由缴费义务人承担。货物放行后,也不能再通过宣布申报无效的方式取回统一关税,只能适用海关法典的一般退税规则。针对从新的远程销售海关仓库发出的货物,较低的处理费要到2028年7月1日才会实施。
卖家可以把该费用转嫁给顾客吗?
可以,但必须公开并及时告知。海关法并不禁止把该费用计入价格。指南甚至以此为前提:如果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收取该费用,在IOSS下该费用属于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但具体如何转嫁,则由德国的价格标示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决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卖家:根据《罗马II条例》(Rom-II-Verordnung)第6条第1款,针对德国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上适用德国法。
根据《德国价格标示条例》(Preisangabenverordnung,PAngV)第3条第1款,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必须标示总价。根据《价格标示条例》第2条第3项,总价是指“包括增值税和其他价格组成部分”在内的应付价格。我们认为,每个买家都必须支付的费用应当计入总价。《价格标示条例》第6条虽然允许在远程销售中单独列明运费、交付费或邮寄费以及其他费用,但必须同时说明金额。法院会把单独列出的“欧盟海关费”视为允许的其他费用,还是视为不允许的拆分总价,目前尚无判决。最稳妥的做法是计入总价。
在合同法方面,适用《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BGB)第312e条:经营者只有事先依据《民法典施行法》(EGBGB)第246a条第1节第1款第1句第7项告知消费者,才能向其收取其他费用。如果该费用直到下单最后一步或发票上才出现,顾客无须支付。
在竞争法方面,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第5b条第1款第3项,总价和附加费用属于要约中的重要信息。隐瞒这些信息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a条构成不正当行为。违反《价格标示条例》的行为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a条予以追究。竞争对手和合格的协会可以发出警告函并申请临时禁令,对象也包括设在中国的卖家。
哪些广告用语现在有风险?
凡是让顾客以为不会再产生任何费用、而实际上顾客必须另行付费的说法,都有风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这构成误导。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 “免关税”或“无海关费用”,但快递公司在派送时向收件人收取税费或服务费。
- 过时的物流说明,例如“订单低于150欧元免关税”。自2026年7月1日起,这种说法已不再正确。
- “包含所有税费”,但实际采用的是收件人在门口补缴费用的模式。
- 涨价后的促销活动:因该费用而提价、随后很快又打折促销的,在降价时必须标示过去30天内的最低价格(《价格标示条例》第11条)。
在进口特别安排下,快递公司是否会把该费用再转收给收件人,条例和指南都没有明确规定。卖家应与物流服务商书面确认,并在顾客下单前如实告知。
LHR实务案例
外国卖家在德国的价格标示受到法院追究,并非新鲜事。应LHR的申请,科隆地方法院(Landgericht Köln)禁止一名瑞士亚马逊卖家在向德国发货时以“含增值税”价格做广告,因为海关可能另行征收进口增值税(科隆地方法院,2016年8月18日裁定,案号31 O 263/16)。详见我们的文章《针对瑞士亚马逊卖家的临时禁令》(德语)。
消费者撤回合同时适用什么规则?
如果卖家已向顾客收取该费用,在顾客撤回合同时必须退还,但卖家自己却无法取回。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7条第1款,已收取的款项最迟须在撤回后14日内返还。顾客支付的总价中包含该费用的,必须全额退还。而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指南,海关不会退还该费用。
这对中国制造商和网店卖家意味着什么?
所有从非欧盟国家直接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都会受到影响:来自中国的直邮卖家、拥有自营网店的品牌、在亚马逊、Temu、Shein、速卖通(AliExpress)或TikTok Shop上销售的卖家。我们对未来两周的建议:
- 理清物流安排:由谁申报(IOSS、特别安排还是标准程序)?使用哪种数据集、分为几行?由谁支付处理费,是否会转收给您?请让平台和物流服务商书面确认。
- 检查税则归类:正确的税则号是强制要求。为减少申报行数而虚假申报,是海关法上的风险,而不是省钱之道。
- 重新核算价格:如果转嫁成本,应将处理费和统一关税计入总价。只在购物车中加收附加费,容易受到追究。
- 更新商品页面和物流说明:删除“免关税”或“150欧元以下无税费”等表述。检查常见问题页面、订单确认邮件和客服话术模板。
- 为退货做好准备:退货时处理费不予退还,但如果顾客已支付该费用,在撤回合同时必须退还给顾客。
- 不要忽视产品合规:此次改革加强了对不合规和不安全货物的管控。《通用产品安全条例》(GPSR)规定的制造商信息、CE标志、《德国电子电气设备法》(ElektroG)和《包装法》(VerpackG)下的注册,都应在海关扣留货物之前准备就绪。
收到关于价格标示的警告函时,应认真对待期限,但不要未经审查就签署对方预先拟好的停止侵害声明。这类声明的范围往往过宽。在很多情况下,自行起草一份仅限于具体侵权形式的声明是更好的选择。
关于2欧元欧盟处理费的常见问题
2欧元的欧盟处理费从何时起适用?+
顾客必须支付处理费吗?+
处理费是按包裹还是按商品收取?+
可以在购物车中单独收取该费用吗?+
货物退回时可以取回处理费吗?+
价值超过150欧元的货物也要缴纳处理费吗?+
您是否从中国或其他非欧盟国家向德国消费者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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